(2013)句商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云诉被告江苏民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江苏民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句商初字第997号原告刘云,男,1960年1月11日生,汉族,南京市人。委托代理人解小兵,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民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句容市经济开发区上路村。法定代表人唐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飞,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与被告江苏民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云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剑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