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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安执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福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德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福其,刘德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安执字第346号申请执行人周福其,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兴文县共乐镇。被执行人刘德亮,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执行周福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德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号(2013)江安民初字第644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德亮应支付申请人周福其赔偿款90757.40元,刘德亮于2014年2月底前一次性付给周福其85000元,余款5757.40元周福其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江安民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象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