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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于树法与齐瑞进、张朋厚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树法,齐瑞进,张朋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保字第7-1号申请人于树法。被申请人齐瑞进。被申请人张朋厚。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4)高民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申请人齐瑞进驾驶的,张朋厚所有的鲁V×××××轻型封闭货车一辆。因被申请人已向法院交纳保证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齐瑞进驾驶的,张朋厚所有的鲁V×××××轻型封闭货车一辆扣押。审判员  王予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