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南漳行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曾广成与南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广成,南漳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鄂南漳行初字第00011号原告曾广成,男,生于1958年12月28日,汉族,南漳县人。被告南漳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刘静生,南漳县公安局局长。原告曾广成诉南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广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黄忠义审判员 李 林审判员 刘守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郝 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