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北民一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西宁市城北区某某学校诉聂某物业服务合同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市城北区某某学校,聂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一初字第856号原告:西宁市城北区某某学校。法定代表人:姜某某,校长。被告:聂某,男,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宁市城北区某某学校诉被告聂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宁市城北区某某学校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市城北区某某学校以被告交付了取暖费,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市城北区某某学校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建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龙有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