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贾民初字第15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郭香菊与郭公平、闫孝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香菊,郭公平,闫孝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民初字第1578号原告郭香菊。被告郭公平。被告闫孝凤。原告郭香菊诉被告郭公平、闫孝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妍爽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香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香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香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2540元,由原告郭香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妍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