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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海法宣字2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陈彩香要求宣告陈文利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青海法宣字207号申请人:陈彩香,女,汉族,1971年10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系陈文利之妻。申请人陈彩香要求宣告陈文利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彩香称,2013年8月10日,申请人之夫陈文利所工作的渔船“鲁城渔60326”在青岛海域沉没,陈文利落水失踪,已无生还可能。特申请法院宣告陈文利死亡。经查,陈文利,男,汉族,船员,1972年7月20日出生,原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系申请人陈彩香之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河套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称,2013年8月10日,“鲁城渔60326”在青岛海域翻扣,船员陈文利落水,经搜救未果,认定陈文利已无生还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陈文利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三个月,希陈文利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公告之日起与本院联系,现公告期已届满,陈文利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陈文利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本院已按法定程序发出寻找陈文利的公告,公告期三个月已届满,仍无陈文利的下落,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文利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迟焕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