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李现升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现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天刑初字第409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现升,住山东省昌乐县。2011年9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3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天桥检刑诉(2013)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现升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现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李现升根据他人安排持毒品来到山东省交通医院门口,与前来佯装购买毒品的公安人员交易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在被告人李现升身上查获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晶体1包,净重0.162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扣押物品清单、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和书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现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销售,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成立。被告人李现升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本应依法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现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2014年3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XX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