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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东民初字第03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东民初字第0390号原告周某甲,男,汉族,农民。被告周某乙,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诉被告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周某乙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原告已交)。审 判 长  陈红霞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蒋宝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