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东民初字第03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东民初字第0390号原告周某甲,男,汉族,农民。被告周某乙,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诉被告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周某乙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原告已交)。审 判 长 陈红霞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蒋宝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