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执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赵仪与邓兴军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仪,邓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涪执字第389号申请执行人赵仪,女,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被执行人邓兴军,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案由抚养费纠纷本院受理赵仪申请执行(2003)涪民初字第148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因被执行人邓兴军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邓兴军的财产或应收收入予以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