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湖浔执民字第19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余浩与蔡火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浩,蔡火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浔执民字第1929号申��执行人:余浩。被执行人:蔡火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浩与被执行人蔡火根买卖合同纠纷的(2013)湖浔执民字第1929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34021元未执行。且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湖浔执民字第1929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