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浔执民字第19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余浩与蔡火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浩,蔡火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浔执民字第1929号申��执行人:余浩。被执行人:蔡火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浩与被执行人蔡火根买卖合同纠纷的(2013)湖浔执民字第1929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34021元未执行。且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湖浔执民字第1929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