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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诏民初字第123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黄亿肖与黄高生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亿肖,黄高生,黄崇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诏民初字第1231-1号原告黄亿肖,男,汉族,农民,住诏安县。委托代理人黄加剑(原告黄亿肖儿子),农民,住诏安县。被告黄高生,男,汉族,退休教师,住诏安县。委托代理人黄清德(被告黄高生儿子),汉族,职工,住诏安县。委托代理人黄耀武(被告黄高生儿子),教师,住诏安县。被告黄崇定,男,汉族,农民,住诏安县。委托代理人黄锦江(被告黄崇定胞弟),汉族,务工,住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亿肖诉被告黄高生、黄崇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亿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永旬代理审判员  许艳斌人民陪审员  林伟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