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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聂俊营与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五矿、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六矿、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俊营,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五矿,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六矿,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

案由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109号原告聂俊营,男,1985年2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建祥,河南程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五矿,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李振顶,系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陈军校,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静,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六矿,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张革委,系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焦智慧,女,1976年3月6日生,汉族,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六矿法制顾问室职工。委托代理人史文科,男,1974年11月3日生,汉族,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六矿法制顾问室职工。被告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王明君,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崔栋彬,男,1983年7月8日生,汉族,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法律事务部职工。委托代理人邹东锋,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聂俊营与被告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五矿、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六矿、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聂俊营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俊营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聂俊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聂俊营负担。审 判 长  袁淑扬审 判 员  顾世法代理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