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峨边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葛某某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峨边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峨边民初字第40号原告:葛某某,男,现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峨边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负责人:郑某某,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峨边支公司保险合同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葛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葛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 桂 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邛莫木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