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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简阳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简阳民初字第107号原告:邱某某,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蒋某某,女,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监护人:赵修华(系被告蒋某某之母),女,194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邱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开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某、被告蒋某某的监护人赵修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农历2月相识恋爱,同年10月9日登记结婚,2004年双方收养一女邱彬萍(2004年1月20日出生)。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被告长期患精神病久治不愈,双方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故诉请与被告离婚,收养一女邱彬萍随其生活。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的相识、结婚收养一女及被告长期患精神病久治不愈属实,被告与原告也没有建立起真挚的感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农历2月相识恋爱,同年10月9日登记结婚,2004年双方收养一女邱彬萍(2004年1月20日出生)。被告婚前患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庭审中原告要求抚养子女邱彬萍,被告的监护人表示同意。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被告及其女儿的户籍证明,原、被告的结婚证、三星镇游林村指定监护人证明、平武镇八角村及平武镇政府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关系证明、简阳市精神病医院的病情证明,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结婚,被告婚前患有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夫妻之间不能进行正常交流,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诉讼中,原告自愿抚养子女邱彬萍,被告的监护人也表示同意,对此意见法庭予以尊重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邱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二、养女邱彬萍随原告邱某某生活。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邱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开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德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