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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涿州市中心信用社与王金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心信用社,王金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23号(2014)涿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心信用社。被执行人:王金达,男,196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松林店镇新光化工厂家属院36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3)涿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3)涿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长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