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民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河南怡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二初字第3号原告河南怡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表人黎东平。委托代理人李义鹏,小区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佳。被告李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怡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经法院调解现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怡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怡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告承担。审判员 李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