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城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守红与诸城中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红,诸城中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城民初字第31号原告王守红。被告诸城中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舜王街道车站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红与被告诸城中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420吨胡萝卜颗粒货物的损失情况,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420吨胡萝卜颗粒。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海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志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