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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商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士柱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士柱,王中门,姚树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商初字第931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任该联社理事长。代理人:岳增亭,任薛扶集信用社业务主管。被告杨士柱,男,1965年3月26日,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王中门,男,1975年1月16日,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姚树行,男,1978年12月2日,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士柱、王中门、姚树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开庭时间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庞秀霞审 判 员  任兰贤人民陪审员  王树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