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民一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怀民一初字第00053号原告:潘某某,女,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潘绍田,怀远县包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某,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潘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永雷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于2013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绍田与被告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农历正月初六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农历十一月二十四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2009年2月28日补办结婚证。2009年农历九月十六生育女儿徐某甲,2010年农历十一月初二生育儿子徐某乙。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吵架,被告常打骂原告,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女儿,被告抚养儿子,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徐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认为夫妻感情能够和好,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农历正月初六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农历十一月二十四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2009年2月28日补办结婚证。2009年农历九月十六生育女儿徐某甲,2010年农历十一月初二生育儿子徐某乙。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离婚,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潘某某对被告徐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永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邱亮亮提示: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