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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民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尹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广民初字第443号原告尹某。被告李某甲。原告尹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某诉称,原、被告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双方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因此原告于2011年7月22日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广平法院于2012年8月25日作出(2012)广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判决后夫妻双方没有和好且继续恶化,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奈我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李某甲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典礼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李某乙,现在廊坊东方大学城就读大学三年级。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纠纷,2011年4月份原、被告双方又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分居至今,原告曾因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被告离婚,本院于2012年8月25日作出(2012)广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判决后双方未和好同居生活。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另,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放弃了共同抚养孩子及分割共同财产和承包土地的请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2012)广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为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夫妻感情一般,2011年4月份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至今未和好,现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且双方分居时间较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本院对原告离婚请求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尹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泉泉审判员  刘 培审判员  李佳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庆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