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民二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赵雁晴与马鞍山市新视点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冻结)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雁晴,马鞍山市新视点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二初字第00010号原告:赵雁晴。被告:马鞍山市新视点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雁晴与被告马鞍山市新视点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赵雁晴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马鞍山市新视点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在帐户上的存款3万元。本院认为:赵雁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马鞍山市新视点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3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玉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卫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