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执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秦水金与徐小方、浦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水金,徐小方,浦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吴执字第1344号申请执行人秦水金,1965年9月6月生。委托代理人徐华,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小方。被执行人浦小。秦水金与徐小方、浦小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0)吴民初字第08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徐小方、浦小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秦水金人民币1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人民币2860元。因徐小方、浦小男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秦水金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徐小方、浦小男支付人民币102860元及利息。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2860元及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1443元。本案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义务,但其未自动履行。执行督促履行期间及执行中,本院向有关银行、房产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进行调查,除登记在被执行人浦小男名下(××)位于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东泰花园29幢401室及登记在居林妹名下(浦小男为共有人)位于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申二村3幢301室的房屋,浦小男无银行存款、车辆,徐小方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的登记信息。因上述房屋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先于本院查封,故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秦水金,其要求首封法院在处置上述房产时参与分配,故本院将参与分配的相关材料函告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另查明,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对上述两套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其中,登记在被执行人浦小男名下的位于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东泰花园29幢401室的房产被陈斌以人民币468080元拍卖购得,已优先支付给中国银行苏州吴中支行的抵押贷款本息;登记在居林妹名下(浦小男为共有人)位于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申二村3幢301室的房屋因无人应价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予以确认,并表示无法接受流拍房产及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财产状况。现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施 展执行员 丁启龙执行员 范志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 乐陈祖伟1386213****蔡雄飞1309267****-----1381489****黄佐林1391263****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