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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康民督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杨民孝与田龙一案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民孝,田龙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4)康民督字第2号申请人杨民孝。被申请人田龙。申请人杨民孝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因被申请人田龙拖欠申请人杨民孝工程款16330元,并于2010年12月26日给申请人出具欠条作为债权凭证,现申请人杨民孝要求被申请人田龙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6330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田龙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拖欠申请人杨民孝的工程款16330元及利息。申请费70元,由被申请人田龙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