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四中法行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万兴贵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及重庆秀山宏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林权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兴贵,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庆秀山宏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渝四中法行初字第00095号原告:万兴贵,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国民,重庆群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彪,重庆群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杰,县长。委托代理人:刘定刚,重庆春雨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重庆秀山宏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晓霞,董事长。原告万兴贵诉被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第三人重庆秀山宏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林权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万兴贵以被告正在对其与第三人宏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林权纠纷进行协调处理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兴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兴贵承担。审 判 长 杨晓蓉代理审判员 郑国权人民陪审员 刘维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