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梁法民初字第032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邓兴彬与梁平县福禄中心卫生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兴彬,梁平县福禄中心卫生院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梁法民初字第03275号原告邓兴彬,男,汉族。被告梁平县福禄中心卫生院,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福禄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兴彬诉被告梁平县福禄中心卫生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兴彬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兴彬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兴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魏青松人民陪审员 谭常平代理审判员 余道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