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平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宋育苗与刘伦剑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育苗,刘伦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平保字第1号申请人:宋育苗。被申请人:刘伦剑。申请人宋育苗与被申请人刘伦剑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宋育苗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伦剑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昆阳镇铁凤村安置房D幢1单元12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022660)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宋育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伦剑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昆阳镇铁凤村安置房D幢1单元12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022660)。申请人宋育苗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财产保全费用2770元,由申请人宋育苗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西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