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金中民二终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魏周乾与被上诉人狄永寿、李国福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周乾,狄永寿,李国福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诉人魏周乾与被上诉人狄永寿、李国福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金中民二终字第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周乾,男。委托代理人王德俊,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狄永寿,男。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国福,男。上诉人魏周乾因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昌县人民法院(2013)永东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魏周乾的委托代理人王德俊、被上诉人狄永寿、李国福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永昌县人民法院(2013)永东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魏周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胡 伟审判员 王希望审判员 贾春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禚召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