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初字第33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海与被告王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王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初字第3336号原告王海。被告王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与被告王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海撤回对被告王涛起诉。审判员 潘树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春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