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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初字第33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海与被告王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王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初字第3336号原告王海。被告王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与被告王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海撤回对被告王涛起诉。审判员  潘树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春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