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长安民初字第06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丁某某、王某乙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丁某某,王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安民初字第06017号原告王某甲。被告丁某某。被告王某乙。委托代理人文军义、李和平,西安市长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被告丁芹花、王富宾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丁某某、王某乙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2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薛兵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海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