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开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立军与被告刘秀存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249号原告王某某,女,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唐山市。委托代理人陈民华,唐山市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许彩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邵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