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蛟民二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金强谟诉吉林百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艳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强谟,吉林百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艳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蛟民二初字第484号原告金强谟,男,汉族,47岁。委托代理人王大本,蛟河市河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林百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蛟河市经济开发区办公大楼319室。法定代表人许伟才,经理。第三人张艳芬,女,汉族,4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强谟与被告吉林百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张艳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强谟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强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46.00元,减半收取为2,173.00元,由原告金强谟负担。审 判 长 林程程人民陪审员 尹相玉人民陪审员 查淑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