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民初字第71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9-06-04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金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郝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南京金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郝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初字第7137号原告南京金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156344-8,住所地南京市。法定代表人桂海燕。委托代理人田茂通,江苏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曼,江苏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秀,女,1971年3月19日生,住南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金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郝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金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金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义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