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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清民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韩文泽、韩登傲、卢殿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文泽,韩登傲,卢殿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清民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韩文泽,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韩登傲,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卢殿术,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韩文泽、韩登傲、卢殿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的(2013)永清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1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3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韩文泽、韩登傲、卢殿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3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欠款67280元。2013年12月23日,被执行人韩文泽、韩登傲、卢殿术将案款全部缴纳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清民执字第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狄俊泰代理审判员  杨昌仁代理审判员  张占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亚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