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商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金聚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金聚,赵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商初字第910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任该联社理事长。代理人:王挥,任信贷专管员。被告赵金聚,男,1954年9月2日,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赵伟,男,1955年2月9日,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金聚、赵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开庭时间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庞秀霞审 判 员 任兰贤人民陪审员 王树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志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