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槐民初字第29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槐民初字第2993号原告赵某甲,女,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赵某乙,女,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被告赵某丙,女,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赵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以欲自行调解解决纠纷为由,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 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