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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句后民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季永霞与冯顺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永霞,冯顺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句后民初字第828号原告季永霞。委托代理人徐明锁,男,1959年3月生,汉族。被告冯顺智。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永霞与被告冯顺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永霞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陈继一代理审判员  居祥龙人民陪审员  钱 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奚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