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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曹希生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北方分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希生,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北方分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531号原告曹希生,男,1979年6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北方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北站路115号希尔斯联邦大厦17层。负责人张武艺,经理。委托代理人祝永,吉林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杭州道72号。法定代表人关春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元玲,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北方分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希生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北方分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希生撤诉。案件受理费63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 明代理审判员  李光大人民陪审员  姜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