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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刑初字第012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王学珍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武昌刑初字第01204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2013年4月27日,因本案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昌检刑诉(2013)1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7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艳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13年4月26日21时许,在武汉市武昌区东亭路15号其经营的武汉市建荣东亭宾馆内,将塑料袋装红色片剂毒品1包(4颗)和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毒品2包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何某乙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搜缴上述毒品及毒资,并从被告人王某的宾馆吧台抽屉内查获塑料袋装红色片剂毒品10包(20颗)和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毒品16包。经鉴定,上述毒品均为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2.99克。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查证确认属实的下列: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2、书证、物证(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3、证人何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5、毒品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9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韩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熊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