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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民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一芳与被告叶芳格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一芳,叶芳格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初字第00023号原告张一芳,女,1951年8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被告叶芳格,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一芳与被告叶芳格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一芳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一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一芳负担。审判员  叶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