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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三小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三小民初字第143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毛华聪。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属于自愿,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张凌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蓓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