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三小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三小民初字第143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毛华聪。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属于自愿,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张凌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蓓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