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靖园民初字第07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范朝宏与范庭道,范庭德,范庭仁,范庭美,范庭英,范庭芳赡养费纠纷一审民经知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朝宏,范庭道,范庭德,范庭仁,范庭美,范庭英,范庭芳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靖园民初字第0760号原告范朝宏,男,1930年8月22日生。委托代理人高永银,江苏众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庭道,男,1951年11月5日生。被告范庭德,男,1954年5月14日生。被告范庭仁,男,1957年6月19日生。被告范庭美,女,64岁。被告范庭英,女,50岁。被告范庭芳,女,48岁。本院在原告范朝宏与被告范庭道、范庭德、范庭仁、范庭美、范庭英、范庭芳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朝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戴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