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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莲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高德标与董松平、杨菊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德标,董松平,杨菊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丽莲商初字第5号原告:高德标。被告:董松平。被告:杨菊香。原告高德标为与被告董松平、杨菊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涂杏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华荣、宋旭霞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高德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松平、杨菊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德标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5月29日,被告董松平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同日,被告董松平收到款项后并出具收条一份。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请求依法判令:1、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5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董松平、杨菊香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相一致。本院采信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借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灯塔支行转帐凭条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为:被告董松平出具借条向原告高德标借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借贷关系成立。该债务系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现原告诉请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请的抗辩,不影响本院对本案依法作出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松平、杨菊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高德标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5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0元,由被告董松平、杨菊香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高德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涂杏平人民陪审员  李华荣人民陪审员  宋旭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谢建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