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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思民初字第125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练华荣与魏富军、王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华荣,魏富军,王新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思民初字第12565号原告练华荣,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现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魏富军,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王新平,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练华荣与被告魏富军、王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庄慧林进行独任审理。因前期送达困难,导致未能在简易程序审限内审结,有鉴于此,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庄慧林代理审判员  李 吟人民陪审员  李爱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洁霖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