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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执指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御景大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御景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执指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外环东路东山巷4号。被执行人:山东御景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南环路弥河桥东侧。申请执行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御景大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2012)潍知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的申请执行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御景大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指定寿光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福海审判员  赵 建审判员  王少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明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