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旌民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德阳京德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德阳锦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德阳京德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德阳锦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民保字第25号原告四川德阳京德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孝感镇太平村。法定代表人杨定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勇,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德阳锦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孝感镇共和村。法定代表人李建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2014)旌民初字第552号原告四川德阳京德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德阳锦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德阳京德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位于德阳市旌阳区孝感镇孝感村五组四川德阳市孝感股份有限公司房产【房产证号德市房权证旌阳区(孝感镇)字第00338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德阳京德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四川德阳锦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四川德阳市孝感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德阳市旌阳区孝感镇孝感村五组房产【房产证号德市房权证旌阳区(孝感镇)字第00338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桂荣代理审判员 王 璐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