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崇民初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陈屹东与戴红军、南通大生比亚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屹东,戴红军,南通大生比亚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崇民初字第1448号原告陈屹东。委托代理人石金荣、高婷婷。被告戴红军。被告南通大生比亚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红军。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吉达康、唐志强。原告陈屹东与被告戴红军、南通大生比亚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大生比亚迪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雪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石金荣、高婷婷、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吉达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屹东诉称,2013年5月23日,被告戴红军向原告借款250万元,借款期限为4天,如被告逾期还款应按每日千分之五付滞纳金。被告南通大生比亚迪公司为此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日,原告将250万元借款汇至戴红军的银行账户。期满后,戴红军一直未能偿还。为此,戴红军于2013年7月15日重新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款期限延至2013年7月30日,南通大生比亚迪公司仍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期限现已届满,两被告仍未归还。请求判令戴红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万元及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南通大生比亚迪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戴红军、南通大生比亚迪公司辩称,一、被告戴红军或者第二被告南通大生比亚迪公司已向原告归还了部分借款,但是由于被告债务较多,向原告还款的数额、日期,因被告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无法查询和核实,现不能够详细的陈述。二、为了便于查明事实,请求法庭对戴红军个人以及被告南通大生比亚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网银账户向原告归还借款的明细予以查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3日,被告戴红军向原告借款250万元,出具借条一张,载明:“现向陈屹东借款人民币现金贰佰伍拾万元整,借期4天。逾期按每日千分之五付滞纳金。”被告南通大生比亚迪公司作为担保单位在借条上盖章。同日,原告通过网上银行分别转账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至戴红军账户。2013年7月15日,戴红军因未能还款,再次出具借条一张,将还款期限延至2013年7月30日。南通大生比亚迪公司继续作为担保单位在借条上盖章。两被告均未能按约还款,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借条、转账交易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戴红军向原告借款250万元未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为无息借款。被告戴红军逾期未归还,应承担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借条中约定的逾期利息每日千分之五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现原告主张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南通大生比亚迪公司为戴红军的借款提供担保,未明确保证责任的形式,依法确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原告要求南通大生比亚迪公司对戴红军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辩称归还部分借款,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难以采信。两被告申请调查网上银行还款情况,因未提供具体还款时间、金额等证据线索,本院不予采纳。若两被告实际存在网上银行还款,亦可凭相关凭证在履行义务时主张抵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戴红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陈屹东借款人民币250万元。二、被告戴红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陈屹东逾期利息(以本金250万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7月31日起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三、被告南通大生比亚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戴红军上述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陈屹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71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8712元,由两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与原告结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424元(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信息: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审判员 余雪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春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