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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鸠执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丁涛、季国红与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迎江村委会大丁六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涛,季国红,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迎江村委会大丁六村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鸠执字第00029号申请执行人:丁涛,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申请执行人:季国红,女,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迎江村委会大丁六村民组,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鸠民一初字第011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迎江村委会大丁六村民组79404元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 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