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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老民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袁霞子车辆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老民初字第1024号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王城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禹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清露,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被告:袁霞子,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袁霞子车辆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袁霞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