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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融民一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黄某与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融民一初字第699号原告黄某,农民。被告唐某甲,农民。原告黄某与被告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覃付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不久即同居生活,××××年××月生育一男孩,取名唐某乙。××××年××月双方到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2006年下半年因小孩入学读书,而被告所在地平江屯没有学校,原告便带着儿子到雅瑶街上租房居住,被告此后就不管小孩读书以及原告的生活,夫妻感情越来越淡。2009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带上他的外甥到原告租住的地方大吵了一场,并对原告进行威胁。原告为了自身的安全及小孩有一个安定的学习环境,原告于2009年4月底便从雅瑶来到融安打工,并租住在原告的姐姐家里,继续负责小孩的读书费用。原告在长安打工三年多的时间里与被告无任何往来,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全部淡化,双方的婚姻关系确实已经名存实亡。现请求法院判准:1、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唐某乙跟随原告生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融安县雅瑶乡民政办公室证明,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3、(2012)融民一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原告第一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被告唐某甲辩称:原告的社会品德、家庭观念较差,对丈夫不履行夫妻义务,对小孩不履行监护职责。由于小孩一直由被告抚养,现原告提出离婚,所以被告要求原告赔偿损失50000元,否则,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经过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上述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定。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在一起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唐某乙。××××年××月××日双方到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为:(2002)08号。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2009年4月,双方因争吵导致感情不和分居至今,互不往来。2012年8月31日,原告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2013年1月28日,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2013年11月14日,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准:1、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唐某乙跟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征求原、被告的儿子唐某乙的意见,唐某乙表示愿意跟随被告生活。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是经过自由恋爱后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特别是在2009年4月间双方因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分居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第一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然不能和好,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婚姻关系难以维持,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赔偿损失50000元作为同意离婚的前提条件,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因此,被告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黄某与被告唐某甲离婚;二、离婚后,婚生儿子唐某乙跟随被告唐某甲生活,由被告唐某甲负责抚养,由原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给被告唐某甲小孩抚养费500元(每月25日前付清当月的抚养费)。小孩唐某乙年满18周岁后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义务人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结婚。审判员  覃付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龙 关注公众号“”